[案 号](2015)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03号
[委托人]尤*梅(原告)
[案情简介]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23日签订了商铺买卖《认购书》。《认购书》约定,原告购买被告项目三层30*7号的商铺,原告应于签订该《认购书》时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整,其后支付首期34万元(含定金),剩余50%价款34万由原告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。之后原告认为该项目不具备投资价值,不想继续购买该商铺,并想拿回10万定金,但被告不同意。
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、律所指派处理该案。经过分析研究,本律师决定通过签订合同的过程找出关键条款无法达成一致,由此解除认购合同,要求返还定金。在方案实施过程中,本律师发现被告曾经许诺了原告一个重要条件,现在极有可能无法实现,于是本律师积极改变办案思路,巧妙收集了这方面的关键证据,并由此准备好材料到法院立案起诉。在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及原告起诉材料后,无可奈何只能与原告调解,并最终返还了原告定金全部10万元。
委托人心理预期是拿回2-3万就满意了,对于拿回全部定金万分惊喜,赞扬了本律师的高度专业性和灵活性,给予了本律师高度评价。
[律师点评]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,签订了购房认购书之后,因买方自己原因单方解除定金合同的情况下,卖方有权不予退还定金。在本案中,本律师在谈判过程中巧妙发现了对委托人有利的点,并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到了强有力的证据,最终顺利迫使开发商返还了定金,赢得了这个看似不可能胜利的案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