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委 托 人】李*军(原告)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2014年4月18日入职被告佛山市**幕墙技术有限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,期限从2014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止。在2014年6月11日,原告在生产车间安装机器时被扳手打伤嘴部,经诊断为:11牙折断,后认定为工伤,鉴定劳动功能障碍不入级。原告受伤后继续在被告公司工作,于2014年11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,被告在原告在职期间并未为其购买社保。
【双方争议】
1.关于原告受伤前、离职前的月均工资标准问题。
2.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。
3.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。
【代理过程】
经过本律师的研究,决定做两手准备:一方面立即按法律程序准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;另一方面积极和对方工厂沟通,开展谈判调解工作。虽然当事人被相关机构鉴定为伤残等级最终不入级,但本律师通过出庭辩护,经一审法院判决,仍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的最高额赔偿,包括以后每次换牙齿所有的费用。当事人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。
【代理结果】
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17000元赔偿。
【律师点评】
本案是典型的涉及工伤、劳资案件,本律师由工伤事故追究工伤赔偿,引申到劳资赔偿方面,较全面的把握了该案的细节,尽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赔偿,获得了较好的效果!